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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经济纠纷中的诉讼地点选择探讨

时间:2021-12-24     作者:方铁军律师【原创】

怀明视角|经济纠纷中的诉讼地点选择探讨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方铁军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发生经济纠纷时,诉讼地的选择对经济纠纷的顺利解决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根据诉讼实务经验,从有利于维护权益、实现诉讼目标出发,对诉讼地的选择进行探讨。

 

一、可供选择的诉讼地点概述

1、在合同中书面约定的诉讼地点

当事人如果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则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地点作为诉讼地点。

2、被告住所地

如果同一案件中有几个被告的,则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作为诉讼地点。

3、合同履行地(往往是原告所在地)

经济纠纷中起诉的一方大部分都是追索货款的一方,在追索货款的案件中,收款方所在地也就是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具有诉讼管辖权。

 

我们以最常见的追索货款案件为例,对诉讼地点进行说明:如果双方在签署的合同中有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诉讼地点的,则只能在约定的地点进行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则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如有几个被告的,则可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中选择。

 

二、诉讼地点选择的误区

通常的理解是尽量选择在自己一方的住所地诉讼,更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利益。因此在合同签署时,强势的一方都往往将诉讼地点选择为自己一方所在地。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地点的,作为原告的一方,往往也希望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

选择自己的住所地作为诉讼地点,具有诉讼成本更经济的优势,但并不一定最能实现诉讼目标。诉讼地点的选择,应当以最能够实现诉讼目标为原则,经济成本并不是唯一的考量。

 

三、诉讼地点选择原则

上文提到,诉讼地点的选择,应当以最能够实现诉讼目标为原则。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选择诉讼地点。

首先,应选择更有利于财产执行的地点

经济纠纷中最主要的类型是追索欠款,执行难是最大的痛点,执行便利是首选项。执行法院一般都是案件的一审法院,选择在哪个法院起诉,就等于选择了案件判决生效后在哪个法院执行。从执行便利的角度考虑,被告住所地往往是需重点考虑的诉讼地点。

其次,选择诉讼效率更高的地点

我们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客户基本上集中于深圳及周边城市。我们以深圳为例,如果诉讼地点有深圳市、周边城市可供选择的,我一般会建议客户选择在周边城市诉讼。因为深圳经济发达,经济纠纷案件量大,法院已经超负荷运转,诉讼的效率都不高。我们同时期办理的案件,在周边城市起诉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而在深圳审理的案件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也是常有的情况。

第三,选择诉讼经济成本更低的地点

当执行难度相差不大、诉讼效率接近的情况下,再将诉讼经济成本作为最后考量的因素,选择在自己一方所在地诉讼。到异地诉讼增加的成本主要是差旅费支出、出差时间成本,但如果是在周边城市诉讼,实际上这两项的成本支出并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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