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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明视角|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时间:2021-12-08     作者:彭利娅律师

怀明视角|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来源: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 彭利娅律师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背景

许多工程公司在工程完工后经常面临发包方拖延验收导致竣工日期无法界定,从而无法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结算的问题。

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

二、法条导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法律建议:

承包方应如何操作才能适用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具体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1、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依约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催告验收的书面文件,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可以相对简单列明,例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依法依约组织验收”。承包方书面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催告验收的文件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

2、如承包方未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方存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证据,比如对外开业通知、营销宣传单、广告册等。

3、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司法实践中甚至长达几年之久。尽快回收工程尾款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发包方代表签收的凭证。如发包方拒绝签收,则建议采用EMS快递方式将《竣工验收报告》邮寄给发包方指定的联系人或其工程负责人。

4、如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应依约及时整改,不宜因对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未达验收条件的借口;整改完成后,承包方应再次书面提请发包方验收。

四、总结

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确定竣工日期不难

发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尾款回笼不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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